湘潭房產網(wǎng)8月8日訊
由農村蓋房修屋的工程
大部分鄉(xiāng)村自發(fā)組織的建筑隊承擔
但他們技術水平不高
施工設施簡陋
缺乏監(jiān)督管理
造成農村房屋建設中引發(fā)的
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不斷
那要是出了安全事故
誰負責呢?
來看湘潭縣法院近日判決的一起
因建房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例
案情簡介
李某是從事零星建筑工程的小包工頭。2020年3月,李某承接了周某位于湘潭縣楊嘉橋鎮(zhèn)的自住房建房項目,并簽訂了《房屋建筑合同》,約定李某以純包工的形式承建,周某支付800元安全保險費后,一切安全事故由李某自行承擔。
李某承接建房項目后,雇請陳某在該項目中從事泥工工作,陳某具體的工作內容聽從李某的指示和安排,房屋建成后,李某應向陳某一次性結清工錢。
2020年5月31日上午,李某要求陳某去拆屋垛模,陳某在作業(yè)過程中,不料屋垛模上混凝土側翻劃過陳某的右側身體,導致陳某右前臂多處受傷,被送往醫(yī)院住院治療。經(jīng)鑒定,陳某所受傷害構成八級傷殘,造成經(jīng)濟損失462923.55元。陳某將李某、周某訴至湘潭縣人民法院,判令李某、周某賠償其經(jīng)濟損失。
法院判決
湘潭縣法院認為,本案系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。原告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到損害,相關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本案中,李某與周某協(xié)議約定,周某農村房屋建設由被告李某來完成,雙方構成承攬合同關系。而周某系涉案房的房主,對于李某而言,周某系承攬合同關系中的定作人。李某接到該勞務工程后,雇陳某等人一起來完成,故陳某與李某之間構成雇傭合同關系。李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,對陳某負有安全保障義務,李某未盡注意安全施工義務,且明知陳某長期從事建房的泥工工作,沒有拆除屋垛模的工作經(jīng)驗,仍一再要求陳某臨時去拆屋垛模,導致陳某受傷,李某應負主要責任。
周某的農村低層建房,雖然沒有規(guī)定承攬方一定要有資質。但是,周某存在選用過失,將工程發(fā)包給毫無安全施工條件的李某,忽視對陳某安全保障的監(jiān)督,是造成陳某受傷的原因之一,故周某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。
陳某明知自己長期從事建房的泥工工作,未有拆屋垛模的工作經(jīng)驗,仍按李某的要求拆除屋垛模導致受傷,其自身存在一定過錯,應承擔一定的責任。
結合本案實際,法院判決李某承擔事故60%的責任,即277 754.13元(462 923.55元×60%);周某承擔事故20%的責任,即92 584.71元;陳某自行承擔事故的20%責任。對于周某辯稱其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安全保險費,一切安全事故應由李某承擔的問題,因該約定免除了周某的責任,加重了李某的責任,違反了法律的規(guī)定,屬于無效條款,故法院對該意見不予采納。
法官說法
作為房屋所有人,應將房屋建設工程發(fā)包給具有資質的施工主體承建,并且簽訂書面的施工合同,加強安全防范措施,避免人身傷亡事故發(fā)生。不要存在僥幸心理,認為簡單的農村自建房施工就無須考慮施工單位有沒有資質的問題,若發(fā)生受傷事件,很可能會因選任過錯而承擔賠償責任。
作為承建方,應當保障施工環(huán)境安全,及時檢查施工所用的工具,對有技術操作要求的工具,應調查核實使用人是否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。同時,應盡量為自己的施工人員購買人身意外保險,轉移可能存在的風險。
提供勞務的施工人員,應當與雇傭方簽訂書面合同,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、義務、報酬的計算方法,責任的承擔等等。同時,應注意自身的安全,規(guī)范施工。
發(fā)現(xiàn)安全生產違法行為、重大安全生產隱患、生產安全事故瞞報,請撥打12350或12345舉報;跨縣市區(qū)、涉中央駐潭和省市屬企業(yè)的,可撥打湘潭市應急指揮中心0731-55551009或0731-55551039電話舉報。查證屬實的按有關規(guī)定給予獎勵,最高獎勵30萬元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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