昨天,最高法院公布《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〉若干問題解釋(三)》征求意見稿(以下簡稱《解釋三》),近些年的婚姻熱門話題——房產、孩子、外遇等全部涉及。
婚前買房可能屬個人
離婚時最難以分割的財產就是房產。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、還房貸,離婚后,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。據(jù)有關部門統(tǒng)計,房產歸屬是“恐婚族”最大擔憂,法院調研也發(fā)現(xiàn),房產分割往往是離婚案件判而難了的死結。
《解釋三》對此規(guī)定,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,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,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,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。
此外,《解釋三》還規(guī)定,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,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,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,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。
如此規(guī)定,顯然有利于實際購房的一方。不過有婚姻專家擔心,這樣規(guī)定很容易導致離婚攀升。據(jù)了解,日本購房,房貸幾乎伴隨購房者一生,如果離婚,女方甚至可以獲得70%的房產,這樣“顯失公平”的法律,卻能有效約束日本社會家庭穩(wěn)定。“雖然財產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,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,特別是80后沖動性婚姻增多,再免除其經濟顧慮,有所商榷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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